國昌老師終於在22日晚上開了宇宙大直播,為我們這些死忠支持者,來一句一句解釋並分析大法官的暫時處分內容。
其中,國昌老師也向大家公布了隨堂作業,要大家查出憲法在哪個章節課與人民到法院作證的義務。
身為法盲的我,為此作了許多功課,而經過研究,發現國昌老師果然連隨堂作業都非常有深度!因為這個問題並不是單純的從憲法就可以看出全部。
首先是憲法第16條,定義了「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。」,這一條保障了每個人訴訟的權利,因此就連高虹安這樣的人,國昌老師都疾呼希望大家尊重她上訴的權利。而接著刑事訴訟法第176-1條,又進一步詳細規定了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不問何人,於他人之案件,有為證人之義務」。
國昌老師就是用心良苦,簡單的一個問題,就足以讓我了解到法律的種類、法律的位階,以及前人在定義法條時的精妙!